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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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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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如期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至道路 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总数 69,24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14%。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股份总数 254,01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6 人,代表股份总
数 7,729,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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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
果如下:
投票情况:同意 69,31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4,0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78%;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6%。
投票情况:同意 69,31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4,0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78%;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6%。
投票情况:同意 69,31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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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4,0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78%;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6%。
本议案关联股东南京腾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投票情况:同意 47,986,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0,2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87%;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4,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08%。
投票情况:同意 69,306,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0,2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87%;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4,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08%。
本议案关联股东南京腾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运航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南京倚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勇回避表决。
投票情况:同意 9,500,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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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0,2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87%;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4,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08%。
本议案关联股东徐家林回避表决。
投票情况:同意 67,346,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0,2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87%;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4,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08%。
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69,306,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0,2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87%;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4,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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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情况:同意 69,306,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0,2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87%;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4,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08%。
投票情况:同意 69,306,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0,2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87%;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4,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08%。
投票情况:同意 69,306,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0,2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87%;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4,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08%。
投票情况:同意 69,306,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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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0,2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87%;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4,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08%。
投票情况:同意 69,31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4,0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78%;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6%。
投票情况:同意 69,31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4,0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78%;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6%。
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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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情况:同意 69,31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44,0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78%;反对 184,7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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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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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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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黎健强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姚 璐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