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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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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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
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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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
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
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保义先生向公司董事会书
面提交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补选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及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于
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公告》”)。临时议案提交及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安徽省界首市田营科技园
南都大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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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18.6212%,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均为截至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52,501,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7.15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90,66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6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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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2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396,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前述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0,753,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2%。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657,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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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281%;反对 4,122,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742%;弃权 6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76%。
表决结果:同意 159,413,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17,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255%;反对 5,547,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107%;弃权 5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39%。
表决结果:同意 159,390,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6%。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94,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553%;反对 5,562,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227%;弃权 5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21%。
表决结果:同意 160,654,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7%。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58,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869%;反对 4,333,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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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493%;弃权 5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38%。
表决结果:同意 162,807,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3%。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12,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655%;反对 2,251,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59%;弃权 4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6%。
表决结果同意 103,539,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299,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587%;反对 4,638,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269%;弃权 4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44%。
表决结果:同意 159,993,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7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4%。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97,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541%;反对 5,027,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329%;弃权 47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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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30%。
表决结果:同意 103,466,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4%。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226,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108%;反对 4,761,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450%;弃权 40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2%。
表决结果:同意 160,815,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3%。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72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947%;反对 4,008,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232%;弃权 66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21%。
表决结果:同意 161,74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5%。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53,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632%;反对 1,898,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85%;弃权 1,8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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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9,439,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1%。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43,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181%;反对 4,222,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174%;弃权 1,8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645%。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8,119,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5452%。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23,6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663%。
表决结果:同意 158,227,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610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31,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73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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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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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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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胡光 宋雅歌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吕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