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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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权股份总数的 43.7276%(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76,999,75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6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53 人,
代表股份 2,008,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7%。
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会议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61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2%;
反对 1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8%;弃权 20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2,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602,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3%;
反对 2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1%;弃权 1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1,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9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621,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4%;
反对 1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弃权 20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9,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5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656,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4%;
反对 19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弃权 15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5,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592,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3%;
反对 2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弃权 17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1,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5,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910%;反
对 2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19%;弃权 19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9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3,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4%。
   关联股东高渭泉先生、珠海凯越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志壹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志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志成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共计持股 175,668,734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554,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5%;
反对 4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1%;弃权 4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3,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611,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8%;
反对 1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弃权 2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9,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5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625,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0%;
反对 1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弃权 2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4,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625,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7%;
反对 1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弃权 20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4,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559,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0%;
反对 26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弃权 18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年夫兵律师、石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
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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