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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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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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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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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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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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492,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份 10,87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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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8,6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8,9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8,9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3,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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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48%;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3,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张建林、孙峰、顾月江、
李彪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3,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4,363,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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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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