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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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 0515119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 11 号永威时代中心 27 楼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 0515119 号
致: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华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达”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张宏远律
师、王嘉欣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
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陕西
                           (公告编号:2026-012)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
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6:0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普新
二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
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1人,代表股份数为92,361,83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0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人,
代表股份数为91,79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927%;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1人,代表股份数为571,73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78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93人,代表股份数为591,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3%。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
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1人,代表股份数为571,73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0%。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重复投票的情况。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2,319,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9,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034%;反对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11%;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55%。
  表决结果:同意 92,319,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9,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020%;反对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11%;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69%。
  表决结果:同意 92,318,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8,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93%;反对 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2%;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55%。
  表决结果:同意 92,319,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9,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020%;反对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11%;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69%。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037,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7,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486%;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59%;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55%。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范军卫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 280,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92,319,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9,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020%;反对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11%;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69%。
  表决结果:同意 91,618,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8,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37%;反对 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07%;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55%。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范军卫、张峰、高
蔚、雷峰涛、任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 700,000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
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方   燕:                  张宏远:
                        王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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