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44 号
致: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中心 1 号楼 16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
《成都趣睡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街道使君街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0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878,0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6950%,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503,35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584%。
票的股东共计 2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74,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5 人,代表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8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3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877,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877,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77,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3,87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2026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勇、李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趣同趣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晓斌、陈亚强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68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9%;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73,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9%;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55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73,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9%;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55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7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87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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