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8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
(一)会议召开时间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三)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 88 号扬子新材大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梦冰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0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19,897,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1,145,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7%。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
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550,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0%;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23,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50,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550,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0%;
反对 7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 20,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50,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43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1%;
反对 189,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5%;弃权 19,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424,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0%;
反对 198,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4%;弃权 20,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24,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426,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1%;
反对 184,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4%;弃权 32,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26,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438,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0%;
反对 182,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弃权 22,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8,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438,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0%;
反对 182,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弃权 22,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8,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44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8%;
反对 1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88,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4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艳蓉、李长啸
(三)结论性意见:
国枫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