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6-013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8 人,代表股份 228,898,638 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 2,013,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6,542,133 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股份数 2,013,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2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4 人,代表股份 2,356,50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股份数 2,013,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4 人,代表股份 2,356,505 股,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 2,013,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4人,代表股份2,356,50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股份数2,013,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7%。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849,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7%;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7,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34%;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2%;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4%。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848,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2%;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67%;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5%;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8%。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821,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1%;反对 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8,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70%;反对 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98%;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2%。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84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5%;反对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7,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4%;反对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5%;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11%。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68,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7%。股东李水波、申安韵、李柏桦、李柏元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68,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72%;反对 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2%;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7%。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840,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4%;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弃权 2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8,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75%;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5%;弃权 2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661,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66%;反对 19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
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9,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563%;反对 19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78%;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59%。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636,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56%;反对 22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94,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69%;反对 22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9%;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2%。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768,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32%;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4%;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6,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800%;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69%;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2%。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809,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1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弃权 3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67,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32%;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8%;弃权 3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848,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0%;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弃权 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6,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55%;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59%;弃权 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6%。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