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 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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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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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于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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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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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西路 22 号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12)。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陆丰西路 22 号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李水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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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股份数为 226,542,13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 2,013,5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5.827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04 名,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356,50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 2,013,5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580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
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308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28,898,638 股,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 2,013,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6.407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
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304 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356,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5807%。
  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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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同意 228,849,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弃权 13,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07,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34%;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2%;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4%。
   同意 228,848,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
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4,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06,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67%;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5%;弃权 1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8%。
   同意 228,821,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
对 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39,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8,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70%;反对 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98%;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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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28,84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反
对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弃权 14,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07,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4%;反对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5%;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11%。
   同意 2,268,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7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8,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72%;反对 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2%;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7%。
   同意 228,840,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4%;反
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23,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8,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75%;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5%;弃权 2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0%。
   同意 228,661,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6%;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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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19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9,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563%;反对 19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78%;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59%。
   同意 228,636,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6%;反
对 22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4,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69%;反对 22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9%;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2%。
   同意 228,768,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2%;反
对 9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4%;弃权 39,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26,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800%;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69%;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2%。
   同意 228,809,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反
对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弃权 39,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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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7,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32%;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8%;弃权 3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0%。
   同意 228,848,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反
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13,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06,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55%;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59%;弃权 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6%。
   其中议案 8、9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潘明祥            经办律师:朱军辉
                               陈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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