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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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昌三瑞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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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
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北大道 888 号 18 栋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了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同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继续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何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
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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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06,559,3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63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数
为 187 人,代表股份 17,078,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96%。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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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其中,
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本次
股东会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公
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8,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1,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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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回避表决情况:无。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8,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1,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4%;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回避表决情况:无。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903,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67,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吴敏、万志坚、吴杰、熊承想、共青城瑞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李毅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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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8,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1,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4%;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回避表决情况:无。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7,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7%;反对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0,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反对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回避表决情况:无。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8,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0%;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1,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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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6%;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回避表决情况:无。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5,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1%;反对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68,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回避表决情况:无。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8,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9%;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0,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回避表决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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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7,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8%;反对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0,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回避表决情况:无。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2,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回避表决情况:无。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8,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0%;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1,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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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6%;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回避表决情况:无。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0,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0,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吴敏、万志坚、吴杰、熊承想、共青城瑞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毅和袁伟君回避表决。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62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3%;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72,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回避表决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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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经本所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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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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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静 叶金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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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祺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