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安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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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186 号
致: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规则》”)、                               《远江
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
                                                 法律意见书
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 9 号
数码科技广场北楼 2 层召开,由董事长权晓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483,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061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54,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79%。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55,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
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437,0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437,0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437,0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437,0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东权晓文、韩卫东、陈四强、任高锋、北京远江高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北京盛邦高科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盛邦网云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远江星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91,5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2%;31,43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2%;10,20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396,89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2%;31,43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431,5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3%;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406,09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31,43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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