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立华: 中农立华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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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公司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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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农
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苏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5 月 19 日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7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7,681,22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81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
                                          法律意见书
股东代表/代理人股东身份由本所律师见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
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67,454,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49%;
反对 2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2%;弃权 16,4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512,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91%;
反对 15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0%;弃权 16,4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67,451,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2%;
反对 2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2%;弃权 19,2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538,4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8%;
反对 1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3%;弃权 3,0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64,8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8.0196 %; 反 对 139,7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贴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7,41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7%;
反对 24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5%;弃权 19,6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45,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6.3645 %; 反 对 242,4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7,435,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6%;
反对 24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5%;弃权 3,0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62,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法律意见书
持 股 份 的 96.5948 %; 反 对 242,4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7,467,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27%;
反对 2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4%;弃权 3,0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94,1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7.0387 %; 反 对 210,4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462,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3%;
反对 2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8%;弃权 3,0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88,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6.9610 %; 反 对 216,0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计额度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2,383,18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68%;
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38%;弃权 3,033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81,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法律意见书
持 股 份 的 96.8639 %; 反 对 223,0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2,376,3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59%;
反对 2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13%;弃权 20,4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74,7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6.7696 %; 反 对 212,4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448,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3%;
反对 2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4%;弃权 20,4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75,0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6.7737 %; 反 对 212,1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就本项议案,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出
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2,380,3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82%;
反对 2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13%;弃权 16,4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78,7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6.8251 %; 反 对 212,4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出
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2,370,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66%;
反对 22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29%;弃权 16,4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68,4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6.6822 %; 反 对 222,7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7,442,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3%;
反对 22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8%;弃权 16,4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447,4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6%;
反对 2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6%;弃权 19,6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73,8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6.7571 %; 反 对 214,100 股,占 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451,4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29%;
反对 22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8%;弃权 7,0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26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88,1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4.1804%。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做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胡   平
                                   杨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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