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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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意字(2026)第 0522 号
致: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
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了《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 9 号院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下同)的 52.1400%。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 36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67,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5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35,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704,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5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
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刊登了《股东会
通知》,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反馈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79,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33%;反对 114,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80,279,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33%;反对 114,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80,279,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33%;反对 114,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0,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20%;反对 114,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5%;弃权 310,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75%。
表决结果:同意 80,279,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33%;反对 390,2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0,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20%;反对 390,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075%;弃权 3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06%。
表决结果:同意 80,279,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33%;反对 114,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0,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20%;反对 114,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5%;弃权 310,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75%。
表决结果:同意 80,278,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21%;反对 390,2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209,2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9,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40%;反对 390,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074%;弃权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86%。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