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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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6-02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公司已派发 2025 年度中期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5 元(含税),连同本次现金
    红利分配,2025 年全年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1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7     -      2026/5/28    2026/5/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23,554,036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方式,以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 元(含税),加
上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每 10 股 0.50 元(含税),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 2.10 元(含税)。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4,716,787,742 股为
基数,扣除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23,554,036 股计算,本次派发
现金红利 750,917,392.96 元(含税)。公司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
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以公司总股本 4,716,787,742 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的股份 23,554,036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 4,693,233,706 股;
   虚拟派发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A 股总股本=(4,693,233,706 股×0.16 元)÷4,716,787,742 股≈0.16 元;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
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 元)÷(1+0)=前收盘
价格-0.16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7     -       2026/5/28    2026/5/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双维投
资有限公司、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普通证券账户持股部分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
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公司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 0.16 元。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对于香港投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存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3577113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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