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截止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员工(含外籍员工),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
晓旻。除前述激励对象外,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将实际控制人以及外籍员
工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格授予 332 万股限制性股票。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