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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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上海百润投资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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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本次股东会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 4499 号上海康桥万豪酒店会
议室 3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2,731,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共 2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490,3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47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及通讯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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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38,037,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80%;反对 165,6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48,8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8%;反对 165,6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弃权 18,3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表决结果:同意 438,07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8%;反对 131,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82,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 131,1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4%;弃权 18,9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71,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9%;反对 130,6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83,2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3%;反对 130,6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18,9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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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38,071,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7%;反对 131,3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82,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4%;反对 131,3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6%;弃权 18,9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6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7%;反对 135,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78,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4%;反对 135,8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6%;弃权 18,9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73,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3%;反对 133,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85,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9%;反对 133,1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0%;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34,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3%;反对 168,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45,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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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6%;反对 168,2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4%;弃权 18,9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24,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1%;反对 144,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35,8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6%;反对 144,2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7%;弃权 52,72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089,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9%;反对 113,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500,8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5%;反对 113,0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4%;弃权 18,9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表决结果:同意 438,066,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6%;反对 136,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77,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949%;反对 136,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18,9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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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38,017,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36%;反对 179,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29,4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反对 179,7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6%;弃权 23,6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表决结果:同意 438,006,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0%;反对 195,9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417,9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9%;反对 195,9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0%;弃权 18,9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7,883,4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29%;反对 323,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294,9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3%;反对 323,47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77%;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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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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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顾海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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