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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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15:00 在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
路 37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上海
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沙千里、崔蔚琳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
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
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将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交公司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安徽
      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等公告同时
      刊登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济开发区鹏举路 37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良春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本次股东会公告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途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119,400,7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54%。
      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 A 股股东共计 8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41,100 股,约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7%。基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未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总议案:                 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网络投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会经
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
公告列明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良春先生当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每一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
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19,8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4%;反对 1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下称“中小投资者”或“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50%;反对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表决情况:同意 119,8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4%;反对 1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01%;反对 1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33%;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8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93%;反对 1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77%;反对 1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57%;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19,85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84%;反对 1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5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98%;反对 1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61%;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19,85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42%;反对 1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5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45%;反对 1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14%;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19,8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37%;反对 1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68%;反对 1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04%;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28%。
  表决情况:同意 119,8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43%;反对 2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47%;反对 2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80%;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73%。
   表决情况:同意 119,8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48%;反对 2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37%;反对 2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80%;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83%。
   表决情况:同意 119,8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43%;反对 1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74%;反对 1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53%;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73%。
       表决情况:同意 119,8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54%;反对 1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69%;反对 1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03%;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28%。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年   月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顾珈妮                           沙千里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崔蔚琳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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