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动: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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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云内动力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
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
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昆
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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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
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
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9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
为: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2026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签名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6,832,99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531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5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53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848,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9%。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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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波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昆
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
议题内容已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无
修改原有会议议程的情况。                             。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5 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应当由参加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如下:
  同意 689,772,093 股,反对 16,799,504 股,弃权 261,4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3%。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629,700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69.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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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89,788,093 股,反对 16,702,704 股,弃权 342,2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86%。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645,700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69.9335%。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89,783,593 股,反对 16,708,204 股,弃权 341,2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79%。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641,200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69.9255%。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89,701,093 股,反对 16,795,404 股,弃权 336,5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62%。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558,700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69.780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90,678,093 股,反对 15,897,304 股,弃权 257,6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45%。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535,700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71.503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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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666,892,993 股,反对 39,680,704 股,弃权 259,3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494%。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750,600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29.5474%。
  表决结果:通过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66,555,893 股,反对 39,967,904 股,弃权 309,2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018%。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413,500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28.9528%。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89,783,293 股,反对 16,717,604 股,弃权 332,1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79%。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640,900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69.925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90,092,393 股,反对 16,316,704 股,弃权 423,9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16%。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950,000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70.4702%。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89,654,993 股,反对 16,728,504 股,弃权 449,500 股,同意股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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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97%。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512,600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69.6987%。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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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志杰
                            经办律师:吴继华
                            经办律师:解丹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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