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43,941,4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二)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二) 《关于 2025 年 590,118 100.0000% 0 0% 0 0%
年度权益分派
预案的议案》
(七) 《关于募投项 590,118 100.0000% 0 0% 0 0%
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八) 《关于拟续聘 590,118 100.0000% 0 0% 0 0%
师事务所的议
案》
(十 《关于 2026 年 590,118 100.0000% 0 0% 0 0%
一) 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
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煜、崔斌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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