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比德: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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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44           证券简称:山水比德              公告编号:2026-028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为: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166 号环汇商业广场
南塔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彬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计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67,780,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2.71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67,73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65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合计为 48,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48,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合计为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48,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67,776,64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股数 4,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股数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4,64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5981%;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67,776,64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股数 4,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股数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4,64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5981%;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谢纯先生、王荣昌先生、王冰先生分别就 2025
年度工作情况在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67,776,64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股数 4,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股数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4,64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5981%;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卢旺盛律师、董宇恒律师现场
见证,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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