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盈特焊: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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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法字(2026)0048 号
致: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宝成律师、蓝瑶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 ( 公 告 编 号 : 2026-012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8/1225217544.PDF);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8/1225217545.PDF);
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
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
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 时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共和镇共盈路 8 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李海生先生因公务
出差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一
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本次股东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及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 58,073,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4.6330%。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
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 21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742,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984,693 股。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现场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董事长李海生
先生因公务出差、独立董事何浏先生、总工程师段君杰先生因工作原因、财
务负责人李矩洲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制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共 8 项议案。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且与会议公
告中所列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公告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票,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
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1,794,719 股,反对 19,500 股,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5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3,193 股,反对 19,500 股,弃权 2,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307%。
   表决结果:同意 61,794,419 股,反对 19,500 股,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4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2,893 股,反对 19,500 股,弃权 2,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7270%。
   表决结果:同意 61,791,119 股,反对 23,600 股,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9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59,593 股,反对 23,600 股,弃权 1,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85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1,795,219 股,反对 19,500 股,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6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3,693 股,反对 19,500 股,弃权 1,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37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795,219 股,反对 19,500 股,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6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3,693 股,反对 19,500 股,弃权 1,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370%。
   表决结果:同意 61,780,519 股,反对 33,800 股,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42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48,993 股,反对 33,800 股,弃权 1,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529%。
   表决结果:同意 7,948,493 股,反对 33,800 股,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48,493 股,反对 33,800 股,弃权 2,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5466%。
   表决结果:同意 61,795,219 股,反对 19,500 股,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6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3,693 股,反对 19,500 股,弃权 1,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737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
 (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见证律师:
                             朱宝成
                             蓝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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