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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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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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锐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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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悦路 208 弄富悦大酒店三楼 10 号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124,695,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355%。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2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4,497,3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0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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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27,499,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3,092,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03%;反对 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4%;弃权 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813%。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9,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9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24%;反对 1,6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48%;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628%。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309%;反对 1,6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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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899%;弃权 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792%。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92,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45%;反对 1,6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48%;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07%。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92,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45%;反对 1,6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48%;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07%。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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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309%;反对 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4%;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07%。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92,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45%;反对 1,6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48%;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07%。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92,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45%;反对 1,6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48%;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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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27,49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309%;反对 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4%;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07%。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309%;反对 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4%;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07%。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5,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288%;反对 1,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4%;弃权 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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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28%。
表决结果:同意 3,422,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84%;反对 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88%;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28%。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4,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84%;反对 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88%;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28%。
表决结果:同意 127,462,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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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84%;反对 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88%;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28%。
表决结果:同意 127,192,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84%;反对 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88%;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28%。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4,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84%;反对 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88%;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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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27,494,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84%;反对 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88%;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28%。
表决结果:同意 127,494,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8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84%;反对 1,6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88%;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62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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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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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万 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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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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