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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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债券代码:123256          债券简称:恒帅转债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浙
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0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94,753,5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281%。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计 10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833,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9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833,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7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阮芳洋律师、任嘉骏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46,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26,6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6%;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19,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707%;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3,527,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9,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4651%;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4%;弃权 3,527,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835%。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19,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707%;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3,527,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9,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4651%;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4%;弃权 3,527,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83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19,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707%;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3,527,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9,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4651%;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4%;弃权 3,527,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83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19,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707%;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3,527,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99,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4651%;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4%;弃权 3,527,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83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06,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6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3,540,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86,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615%;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8%;弃权 3,540,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84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06,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6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3,540,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86,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3615%;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8%;弃权 3,540,03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527,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8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阮芳洋律师、任嘉骏律师见证了本次
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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