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Building 34, Hongqiao Guesthouse, 1591 Hongqiao
邮编:200336 Rd., Shanghai,p.c: 200336
电话:+86 21 68769686 Tel :+86 21 68769686
传真:+86 21 68769686 Fax:+86 21 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安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安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
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
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
期二)14 点 30 分召开本次股东会。
上向公司股东发布《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
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14 点 3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黄
杨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
股份数 325,254,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3390%,均为股权
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
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股
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337,570,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3892%;
反对 5,36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5623%;
弃权 1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2,87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8.5805%;
反对 5,36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1.0757%;
弃权 1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3438%。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337,582,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3926%;
反对 5,346,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5582%;
弃权 1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2,88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8.6049%;
反对 5,346,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1.0463%;
弃权 1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3488%。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337,676,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4202%;
反对 5,296,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5436%;
弃权 1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2,97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8.8006%;
反对 5,296,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9430%;
弃权 1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564%。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337,613,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4018%;
反对 5,384,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5694%;
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2,91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8.6702%;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反对 5,384,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1.1259%;
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039%。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337,685,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4226%;
反对 5,149,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5010%;
弃权 2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2,98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8.8175%;
反对 5,149,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6409%;
弃权 2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541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336,297,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0181%;
反对 6,68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9497%;
弃权 1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22%。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1,59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5.9500%;
反对 6,68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8215%;
弃权 1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285%。
此议案获得通过。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汪天祥、黄涛、汤沁、余雪松回避表决):
同意 41,568,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5.8893%;
反对 6,716,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8785%;
弃权 1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41,568,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5.8893%;
反对 6,716,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8785%;
弃权 1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322%。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
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东方华银关于福安药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黄勇 黄勇
________________
吴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