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法律意见书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载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对象等内容,其中,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如期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 7 号惠城广场 418 会议室召开。
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68,171,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3%。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及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99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646,1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 下:同 意 70,407,24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35,4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825%;反对 393,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8751%;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425%。
本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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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70,615,06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443,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363%;反对 190,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1913%;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 202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70,424,96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53,2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21%;反对 376,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2243%;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236%。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70,645,06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473,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00%;反对 153,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893%;弃权 1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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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新功、青岛惠城信德控股有限公司、史惠芳、林瀚、李恩泉、吕
灵灵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429,0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478%;
反对 410,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885%;弃权 1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19,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612%;反对 41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5304%;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084%。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70,390,80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19,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612%;反对 413,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6324%;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064%。
本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69,818,902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47,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482%;反对 983,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1774%;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 0.5744%。
本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 决 情况 如下 :同 意 70,644,56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472,8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11%;反对 158,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744%;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田浩森
经办律师:
王丹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