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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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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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仁和街道临港路 111 号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
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下午 15 点期间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410,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06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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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 90,026,1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5,671,385
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1,30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90,026,1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5,671,385
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1,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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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90,026,1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5,671,385
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1,30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90,026,1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5,671,385
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1,300 股。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026,1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5,671,385
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1,30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35,975,5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 2,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5,67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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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1,30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90,026,1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5,671,385
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1,30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90,026,14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5,671,385
股,反对 2,400 股,弃权 1,30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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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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