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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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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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60 号英可瑞
工业园英可瑞科技楼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98,268,5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912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4,8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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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095,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04%。
本次股东会公司由董事长尹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 98,423,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9%;
反对 60,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弃权 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05,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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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
表决结果:
同意 98,423,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5%;
反对 6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弃权 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6,00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
表决结果:
同意 5,996,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38%;反
对 70,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4%;弃权 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96,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
关联股东尹伟先生、邓琥先生、刘文锋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86,217,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
反对 60,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弃权 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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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05,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
关联股东邓琥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8,423,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9%;
反对 60,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弃权 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05,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
表决结果:
同意 98,414,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8%;
反对 6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8%;弃权 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96,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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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8,423,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9%;
反对 60,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弃权 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05,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8,423,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9%;
反对 60,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弃权 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05,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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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8,423,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9%;
反对 60,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弃权 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05,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除上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5 年
度述职报告》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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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征 李晓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