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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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6)第 138 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
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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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会的召集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召集。
知。前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
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5月12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0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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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
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
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1 名,代表公司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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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
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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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55%;反对4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5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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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表决结果为:同意261,66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12%;反对1,4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98%;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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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84%;反对4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2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2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96%;反对4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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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李 忠 魏 蓝
_____________
易佳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