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313 号
致: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青岛
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
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桐柏路 88 号 1 号楼青岛百洋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付钢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9,280,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531%,其中: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3,381,81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7.2309%。
票的股东共计 8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98,5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122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970,6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35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8,878,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81%;反对38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6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38%;反对38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84%;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47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8,870,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59%;反对39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60,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48%;反对39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5%;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17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7,623,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387%;反对1,641,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446%;反对1,641,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74%;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7,62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397%;反对1,636,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3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999%;反对1,636,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54%;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8,860,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32%;反对39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50,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707%;反对3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60%;弃权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43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32,7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6658%;反对419,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32,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58%;反对4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26%;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11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百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已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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