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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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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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益保
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兰
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6 年 05 月 19 日下午 2:00 在公
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及召集程序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05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该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
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已经以公告的方式提前 20 天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定于 2026 年 05 月 19 日下午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开,因董事长戚兴华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全体董事推举董事顾代华先生
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时间、地址、方式及审议事项和《关于召
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通知、召集人
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以及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进行了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92
名,代表股份 123,318,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771%。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433,53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66%。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433,5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66%。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认证。
  经验证,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中,董事长戚兴华、独
立董事(吴志新、傅俊、张昕)和董事及总经理朱中萍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5《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议案 6《关于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前述议案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59,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0%;反对 15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74,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4%;反对 157,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4%;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59,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0%;反对 15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74,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4%;反对 157,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4%;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55,3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5%;反对 16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1%;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70,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27%;反对 161,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72,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736%;反对 1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2%;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72,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6%;反对 159,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2%;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59,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0%;反对 15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74,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4%;反对 157,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4%;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49,8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0%;反对 16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7%;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64,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2%;反对 167,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6%;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61,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6%;反对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76,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89%;反对 155,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0%;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58,7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3%;反对 15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4%;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73,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22%;反对 158,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86%;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54,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9%;反对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1%;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69,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87%;反对 155,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0%;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61,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2%;反对 15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75,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0%;反对 156,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3%;弃权
   上述议案 7 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议案
   上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并形成本次股东
会决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会议决议
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代雨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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