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128 号
致: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
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或“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现场见
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等相关事项。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
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志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 3 名股东,均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09,30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2%。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6,380,86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告>的议案》;
的议案》;
报告摘要>的议案》;
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并依法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束后,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
数。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中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
事项均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
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
独计票。本次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145,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495%;反对 19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46%;弃权 4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9,6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57%;反对 194,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13%;弃权 40,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0%。
决算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142,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475%;反对 19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44%;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6,4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67%;反对 194,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6%;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56%。
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144,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491%;反对 19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50%;弃权 4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8,9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72%;反对 195,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98%;弃权 40,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0%。
分配预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135,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428%;反对 1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77%;弃权 4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69,1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79%;反对 199,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09%;弃权 46,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2%。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142,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475%;反对 19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1253%;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6,4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67%;反对 196,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59%;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4%。
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124,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362%;反对 2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5%;弃权 4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58,7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13%;反对 208,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05%;弃权 47,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2%。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039,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17%;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26%;弃权 11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873,5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41%;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6%;弃权 118,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13%。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040,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26%;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26%;弃权 1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874,9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12%;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6%;弃权 117,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42%。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8,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1211%;反对 19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616%;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8,4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11%;反对 194,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16%;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4%。
关联股东熠昭(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回避上述议案表决
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139,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456%;反对 1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47%;弃权 4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73,5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14%;反对 19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37%;弃权 46,400 股(其中,因未投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8%。
关联股东已就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