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
会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年 5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
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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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
吴江区八坼社区交通路 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仲鸿
天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共计 99,060,51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39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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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48,35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099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197,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4,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8,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30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6%;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7%。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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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99,197,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4,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8,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30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6%;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9,197,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4,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8,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30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6%;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9,197,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
%;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4,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8,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237%;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6%;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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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255,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1
%;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2%;弃权 4,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5,7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651%;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2%;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9,197,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4,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8,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30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6%;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9,195,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
%;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权 4,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6,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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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99.6768%;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2%;
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6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9,197,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4,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9,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42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6%;
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6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9,197,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4,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8,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30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6%;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258,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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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6%;弃权 4,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58,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30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6%;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7%。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第 4、5、6、10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 5 项、第 10 项议案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并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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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 华诗影
陈 汉
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210019
电 话:025-8663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