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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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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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5,202,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103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30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196,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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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93,148,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50,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39%;反对 132,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22%;弃权 1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39%。
表决结果:同意 393,141,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2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43,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84%;反对 134,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44%;弃权 12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73%。
表决结果:同意 393,172,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7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47%;反对 136,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45%;弃权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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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果 :同 意 19,443,301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权 12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43,3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58%;反对 133,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67%;弃权 12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74%。
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年度薪酬计划及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19,468,701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权 9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68,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48%;反对 139,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82%;弃权 9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70%。
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93,170,7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0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72,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51%;反对 123,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90%;弃权 10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59%。
表决结果:同意 393,121,9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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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2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23,9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74%;反对 148,2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4%;弃权 12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02%。
表 决 结果 :同 意 19,485,301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权 9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85,3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90%;反对 119,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72%;弃权 9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38%。
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93,156,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9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58,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45%;反对 146,121 股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17%;弃权 9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38%。
表决结果:同意 393,201,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503,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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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19%;反对 103,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45%;弃权 9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36%。
期和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464,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66,4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600%;反对 840,8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2684%;弃权 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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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海潇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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