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轴承: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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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致: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汽车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琬红、史毓杰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
了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对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方法、网络投票程序予以了明确说明。该公告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议题,并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题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高新区邓城大道 97 号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证明
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持有公司
股份 128,40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374%。
   出席或列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
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30 名,持有公司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411,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7%;
   反对252,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
   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8,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252,51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411,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7%;
   反对25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
   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8,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252,61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82%。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402,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4%;
   反对253,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
   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9,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253,21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5%。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86,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7%;
   反对276,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
   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276,31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2%。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099%;
   反对256,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85%;
   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256,01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16%。
   关联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襄阳轴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5,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03%;
   反对257,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16%;
   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5,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257,11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82%。
   关联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襄阳轴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97,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3%;
   反对25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
   弃权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255,91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2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
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的情形。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通过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签字
盖章专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岳琴舫
                  见证律师:陈琬红
                           史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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