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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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天(蓉)意字第 12 号
致: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73
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朝万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2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883,6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513%,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544,74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296%。
票的股东共计 3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8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84,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65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3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44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3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44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8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刘荣富、黄朝万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3,858,54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4%;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4,9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91%;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89%;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陈 昌 慧
                                         ______________
                                            林    祥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邮编: 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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