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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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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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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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致: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
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关于 2025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司章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以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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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材料》等相关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
其他事项等内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本
次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4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19 日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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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3:00 在扬
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 63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林明稳因通过通讯方式
参会不便主持会议,故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赵仁萍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8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51,948,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307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4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部分董事
通过通讯方式列席会议。前述全部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9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
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1,8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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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9,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3%;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761%;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表决结果:同意 51,9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
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1,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9,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3%;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761%;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表决结果:同意 51,9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
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1,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9,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3%;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761%;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表决结果:同意 51,9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
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1,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9,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3%;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761%;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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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1%;
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0%;弃权 2,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关联股东林明稳、李宏庆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9,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077%;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 0.3761%;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62%。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9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
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1,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9,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3%;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761%;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3%;
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1%;弃权 1,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关联股东林明稳、李宏庆、胡明燕、赵仁
萍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9,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3%;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761%;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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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1,9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
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1,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9,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3%;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761%;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
人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如下子议案:
  表决结果:候选人林明稳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51,161,1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52%,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林明稳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1,021,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75%。
  表决结果:候选人赵仁萍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51,180,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33%,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赵仁萍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1,040,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727%。
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如下子议案:
  表决结果:候选人潘传奇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51,161,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52%,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潘传奇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1,021,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76%。
  表决结果:候选人于平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51,180,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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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34%,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于平获得的赞成票数
为 1,040,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7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与股东
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
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51,948,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76.3077%。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议案 8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9、10 为累计投票议案,候选人均当选为第三
届董事会董事;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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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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