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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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134 号
致: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
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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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 288 号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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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89,347,17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09%。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64 名,代表贵公
司股份 74,369,36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共 674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3,716,53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522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及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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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九项,分别为:审议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25 年度利润分
《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配方案》 《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
计划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以及《关
所的议案》
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九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
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其中,相关特别决议议案均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关需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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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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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 239,394,258 99.0601% 1,882,765 0.7791% 388,770 0.1609%
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361,563,602 99.4081% 1,846,765 0.5077% 306,170 0.0842%
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