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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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查验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
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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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阿拉
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
东新区新金桥路 36 号南塔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含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以下简称“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2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47,302,8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907%,参会
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报名信息、签到簿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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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1,269,11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9.02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33,7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66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
券商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券商、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本次股东会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件
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
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相关要求形成了本次股东会的最
终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147,191,715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45%;
  (2)反对 27,72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8%;
  (3)弃权 83,443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66%。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同意 147,199,626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9%;
  (2)反对 17,72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20%;
  (3)弃权 85,532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81%。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同意 147,199,626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9%;
  (2)反对 19,809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34%;
  (3)弃权 83,443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66%。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6,234,631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09%;
  (2)反对 19,809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5%;
  (3)弃权 83,443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6%。
  (1)同意 147,199,626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9%;
  (2)反对 19,809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34%;
  (3)弃权 83,443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66%。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6,234,631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09%;
  (2)反对 19,809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5%;
  (3)弃权 83,443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6%。
  (1)同意 147,191,715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45%;
  (2)反对 27,72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8%;
  (3)弃权 83,443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66%。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同意 147,199,626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99%;
  (2)反对 19,809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34%;
  (3)弃权 83,443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66%。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6,234,631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09%;
  (2)反对 19,809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5%;
  (3)弃权 83,443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6%。
  (1)同意 6,189,771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6631%;
  (2)反对 62,58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874%;
  (3)弃权 85,532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495%。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6,189,771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31%;
  (2)反对 62,58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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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弃权 85,532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5%。
的议案》
  (1)同意 147,165,63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68%;
  (2)反对 53,416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3%;
  (3)弃权 83,832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69%。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6,200,635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45%;
  (2)反对 53,416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8%;
  (3)弃权 83,832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7%。
  (1)同意 6,191,471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6899%;
  (2)反对 62,58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874%;
  (3)弃权 83,832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227%。
  该议案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根据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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