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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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优宁维”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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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 15
弄 16 号 1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冷兆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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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5,39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594%。经
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002,6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6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02,6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6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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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239,862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1,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3.8829%;反对 15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475%;
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6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237,462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38,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3.6435%;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869%;
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6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219,962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21,1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1.8982%;反对 17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323%;
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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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35,4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244%;
反对 1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75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35,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3.3244%;反对 1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7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239,862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1,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3.8829%;反对 1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体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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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800,328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0.0462%。
赖卫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5,800,310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0.0444%。
徐倩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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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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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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