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利柏特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新城城星路 69 号中天国开大厦 12 层 310016
电话 Tel:057188298760 传真 Fax: /
电邮 Email:hangzhou@tongshang.com 网址 Web:www.tongshang.com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利柏特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20)及相关文件。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
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
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利柏特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 266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70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64,154,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18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
《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作报告》 《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
《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告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
度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利柏特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
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
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
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64,150,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情况:同意 264,150,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情况:同意 264,150,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利柏特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情况:同意 264,150,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情况:同意 264,150,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65%;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分段情况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持股 5%以上普
通股股东
持 股 1%-5% 普
通股股东
持股 1%以下普
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 50 万
以下普通股股东
市值 50 万以上
普通股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264,149,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94,38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96%;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利柏特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持表决权的 0.0065%;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情况:同意 264,150,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情况:同意 264,145,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91,08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34%;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127%;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64,148,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4,149,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94,38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96%;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099%;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利柏特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案》
①选举沈斌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3,846,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991,82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220%。
②选举王海龙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3,851,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996,98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316%。
③选举蔡志刚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3,846,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992,0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225%。
④选举沈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3,855,4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00,77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388%。
⑤选举王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3,846,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991,7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219%。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选举丁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3,852,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利柏特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997,36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324%。
②选举乐进治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3,846,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991,86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221%。
③选举吴逸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3,849,4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994,76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427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8、议案 10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剩余议案为普通
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
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