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进行了披露。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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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30 在山东省龙口
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高赫男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高赫男主持,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无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 85,293,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9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合法、有
效。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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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股东代表及本
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议案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72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26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711,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28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666,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26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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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36,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70%;反对 3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9%;弃权 8,26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85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711,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28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同意 76,711,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38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81,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251%;反对 30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70%;弃权 8,28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179%。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971,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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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741,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11%;反对 30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70%;弃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1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26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0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2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689,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28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80,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28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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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80,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208%;反对 30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6%;弃权 8,28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176%。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669,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28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39,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056%;反对 34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5%;弃权 8,28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179%。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景利 王伟
经办律师:
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