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6-036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 22 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6元
每股转增股份0.2股
?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6/5/25 - 2026/5/26 2026/5/26 2026/5/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伟 22 转债”尚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
发生变化,“伟 22 转债”自 2026 年 5 月 19 日至 2026 年 5 月 25 日(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6 年 5 月 18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公司总股本1,710,131,761股一致,以此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1,026,079,056.60元,转增342,026,352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052,158,113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6/5/25 - 2026/5/26 2026/5/26 2026/5/26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王素勤、
朱善银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60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6 元,待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规则参见第(1)点。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4 元。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60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
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
股)
三、股份总数 1,710,131,761 342,026,352 2,052,158,113
六、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44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
券简称:伟 22 转债,债券代码:113652)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伟 22 转债”
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27.27 元/股调整为 22.2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生效。具体价格调整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七、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052,158,113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
收益为1.09元。
八、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