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能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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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6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
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 2025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4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45,359,249 股,以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5,998,520 股后的公司股本 239,360,729 股为基数,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9,680,730.4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39,360,729×0.124)÷245,359,249≈0.121 元/股(保留三位小数)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1)÷(1+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共青城新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晢牂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储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16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12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31590029
     电子邮箱:ir@pylontech.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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