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陈小形律师、吴清玄律
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以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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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下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
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
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
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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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9 名,代
表公司股份 101,31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784%;其中中小股
东 45 名,代表股份 92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7%。
司股份 101,0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543%;其中中小股东 1
名,代表股份 6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5%。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4 人,代表股份 30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2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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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并按规定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1,2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5%;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96.6620%;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725%;弃权 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55%。
同意 101,2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7%;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96.6836%;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725%;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39%。
同意 101,2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5%;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96.6620%;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725%;弃权 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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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01,2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7%;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96.6836%;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725%;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39%。
同意 89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62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9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6620%;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55%。
同意 89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62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9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6620%;反对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55%。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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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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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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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律师 陈小形 律师
吴清玄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