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8 证券简称:丰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0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
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58,340,220 股,占浙江丰立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8,056,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33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28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2,361,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77,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2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28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6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7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7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9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27%;
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4%;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2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7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9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65%;
反对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7%;弃权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0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34%;反对6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9%;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34%;
反对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9%;弃权
份总数的0.482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6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34%;
反对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9%;弃权
份总数的0.482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吕崇华、张鸣
(三)结论意见:丰立智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