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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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贺贺律师、王斑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分别于 20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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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上刊登了《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变更会议地址的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钱塘路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共 720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
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18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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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19 名。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5,594,151,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88%;反对 4,44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93%;弃权 1,21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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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594,111,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81%;反对 4,55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12%;弃权 1,15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7%。
表决结果:同意 5,586,184,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65%;反对 12,470,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26%;弃权 1,16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9%。
表决结果:同意 5,586,136,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57%;反对 12,54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41%;弃权 1,12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2%。
表决结果:同意 5,544,569,7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0134%;反对 54,216,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681%;弃权 1,0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1,729,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2.5708%;反对 54,216,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2025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6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393,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2389%;反对 4,44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037%;弃权 1,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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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1,393,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8.2389%;反 对 4,449,700 股,占 出 席会 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593,060,6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93%;反对 5,663,2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011%;弃权 1,09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6%。
表决结果:同意 5,594,307,0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16%;反对 4,38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82%;弃权 1,1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1,466,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8.2620%;反 对 4,383,800 股,占 出 席会 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表决结果:同意 5,583,662,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115%;反对 14,618,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610%;弃权 1,53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0,821,8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4.9037%;反对 14,618,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592,308,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659%;反对 6,380,8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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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1139%;弃权 1,12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9,468,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7.6316%;反 对 6,380,815 股,占 出 席会 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 的
表决结果:同意 5,584,565,3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276%;反对 14,041,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507%;弃权 1,20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1,725,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5.1887%;反对 14,041,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11 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以普通
决议形式通过,其中议案 5、6、8、9、10、11 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