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见证意见书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嘉【2026】文字第088号
致: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莛钉律师、张艳律师(以
下简称“君嘉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
“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
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依法制订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见
证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台披露了《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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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路甲19号楼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经核查,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表、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
东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份91,273,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3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9
人,代表股份2,051,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315%。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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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4项,
分别为: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
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
案在本次股东会上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1,047,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2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760%;反对2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53%;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8%。
表决结果:同意91,040,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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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1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8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10%;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91,018,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28%;反对233,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93%;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91,031,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215%;反对22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17%;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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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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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见证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郑莛钉__________
负责人:郑英华 张 艳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