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赛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8: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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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上
海市青浦区崧盈路 899 号公司 2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沈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19),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 899 号公
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
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如下:
普通股股东人数                                                   1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10,952,964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4.1912%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173,754,389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股份数共计 906,648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不
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本次股东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已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
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见证以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
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每项议案的投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0,947,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 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0,947,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 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0,947,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 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0,947,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 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947,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 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0,947,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 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1,1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2960%;反对 5,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0,947,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 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710,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3.9023%;反对 46,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6.09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0,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93.9023%;反对 46,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0,947,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 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次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5、9)已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6、8)已单独计票并
披露;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8)中,关联股东唯赛勃环保材料控
股有限公司、上海华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股
东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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