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2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担保,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4.40%。实际
对外担保余额为 75,300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资产的 57.05%,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衡嘉锯切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衡嘉”)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项目贷款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
上述担保事项授权期限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
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
具体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沙分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 湘银最保字第 2026011903184413
号),为无锡衡嘉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自 2026 年 5 月 18 日起到 2027 年 8 月 13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
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的债务履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最高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
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
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担保方式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
算。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
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1)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按
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
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
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实际
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4.40%。实际对外担
保余额为 75,300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7.05%。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四、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