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云科技: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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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2026〕湘麓骏法意字第 002 号
致: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行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行云科技”)的委托,担任
其 2026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26〕湘麓骏法意字第 002 号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码 300209,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据此,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激励计划采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方
式,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26〕湘麓骏法意字第 002 号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合法合规。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
  拟授予权益合计 9,286.36 万股,占草案公告前股本总额
限制性股票 1,861.00 万股(占比 2.00%),股票期权 7,425.36
万份(占比 8.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累计未超过股
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限额要求。
至全部权益归属/行权或作废/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
不得超过 10 年”的规定。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3.15 元/股,不低于草
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26.31 元/股)的 50%(即 13.15
元/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低于 50%”
的规定。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26〕湘麓骏法意字第 002 号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26.31 元/份,不低于草案公告前
十九条“原则上不低于交易均价”的规定。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授予后 12 个月、24 个
月分两批各归属 50%,每批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符合分期归属
要求。
  (2)股票期权行权安排:授权后 12 个月、24 个月分两批
各行权 50%,等待期及每期时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
利润/营收、2027 年累计净利润/营收)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
标,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公司业
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的要求。
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法与程序、会计处理、变更与终止、异动处理、纠纷解决、权利
义务等必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26〕湘麓骏法意字第 002 号
履行了以下程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相关事项进行核
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承诺将履行激励对象名单内部公示(不少于 10 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股东会审议(特别决议,关联股
东回避)等程序。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并
在股东会前 5 日披露说明;
  召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拟作
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 60 日内完成权益授予、公告、登记
等程序。
  四、信息披露与义务承诺
  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导
致不符合授予/归属/行权安排的,应将所获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26〕湘麓骏法意字第 002 号
  公司并已编制《关于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承诺》《激
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虚假记载等情况下所获利益返还公司的承
诺》等文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监管要求。
  五、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已明确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权益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在于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
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利益绑定,设定的授予/行权价格、业
绩考核指标、归属/行权安排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在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
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26〕湘麓骏法意字第 002 号
部公示、股东会审议等后续程序;
行权价格、归属/行权安排、业绩考核等主要条款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26〕湘麓骏法意字第 002 号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志刚)                (贺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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